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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vzhuang
Created March 20, 2014 1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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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貿法律資訊整理
http://www.ecfa.org.tw/EcfaAttachment/ECFADoc/2010-06-29-%E9%99%84%E4%BB%B6%E4%B8%80%E8%B2%A8%E5%93%81%E8%B2%BF%E6%98%93%E5%8D%94%E5%AE%9A%E6%97%A9%E6%9C%9F%E6%94%B6%E7%A9%AB%E6%B8%85%E5%96%AE%E5%8F%8A%E9%99%8D%E7%A8%85%E5%AE%89%E6%8E%92.pdf (ECFA早收清單 附件一)
http://www.ecfa.org.tw/EcfaAttachment/ECFADoc/2010-06-29-%E9%99%84%E4%BB%B6%E5%9B%9B%E6%9C%8D%E5%8B%99%E8%B2%BF%E6%98%93%E6%97%A9%E6%94%B6.pdf
(ECFA早收清單 附件四)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Q0010001 (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
第 11 條
僱用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工作,應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經許可受僱在臺灣地區工作之大陸地區人民,其受僱期間不得逾一年,並不得轉換雇主及工作。但因雇主關廠、歇業或其他特殊事故,致僱用關係無法繼續時,經主管機關許可者,得轉換雇主及工作。
原本是一年, 服貿放寬為三年
第十七條
前項以外之大陸地區人民,得依法令申請在臺灣地區停留;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在臺灣地區商務或工作居留,居留期間最長為三年,期滿得申請延期:
一、符合第十一條受僱在臺灣地區工作之大陸地區人民。
二、符合第十條或第十六條第一項來臺從事商務相關活動之大陸地區人民 。
然後同一條規定
經依第一項規定許可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滿四年,且每年在臺灣地區合法居留期間逾一百八十三日者,得申請長期居留。
所以帶進來的幹部在取得長期居留身份後, 其家屬就可以用依親條例進來
接下來就是
第 17-1 條
經依前條第一項、第三項或第四項規定許可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或長期居留者,居留期間得在臺灣地區工作
XXX丁說
你看這幾條規定, 搭配服貿組合起來後會變怎樣
XX狐
XXX丁: 阿這樣不就來半年之後馬上就可以申請長期居留, 順便爸爸媽媽哥哥姊姊弟弟妹妹一拖拉庫親戚都帶來台灣, 如此下去, 台灣終有一天會被滿坑滿谷的大陸填滿?
From http://www.plurk.com/cpalad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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